
关于变更国家标准医学菌(毒)种共享服务用户资质审核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
温馨提示
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2006年1月11日印发)中相关规定,即日起我中心将对申请国家标准医学菌(毒)种共享服务的用户进行相关资质审核,请您在申请菌(毒)种共享服务的同时,提供有效的经生物安全实验室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相关备案资料,或者加盖上述主管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将无法获得所需的菌(毒)种共享服务。
如有疑问,请拨打010——53852671具体咨询